发表时间: 2024-07-11 17:37
总有人担心,在古玩城购买的古董交易会涉嫌犯罪。
目前,众多收藏家因为惧怕涉嫌犯罪,不敢将藏品公开交易,这也间接导致公开交易平台赝品泛滥,阻碍了大众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甚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产生偏差。“三百六十行,古玩为大!”,古玩行历来以诚信经营为本,现在却成了骗子云集、『国宝』遍地的行业,国人无不谈之色变,岂不痛哉!
我常常思索,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再次交易真的涉嫌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吗?
虽然《文物法》中“文物”的定义很宽泛,但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翻开《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依据以上条款,收藏家在经批准开设的古玩城淘到的古董,即使是高古真品,未被依法认定为文物前,也只能算作古董、古玩或古代艺术品。因举报、来源不明等原因,事后被认定为文物,进而追究收藏家刑事责任,并不符合法理。
再者,古玩城淘宝考验的是藏家的眼力,不能藏家买卖真了就涉嫌犯罪,买卖假了,责任和损失都要自己承担。这样一来,古玩城关门大吉,门庭冷落也就成为了必然,同时也使大量珍品古玩不得见天日,阻碍了文化交流和学习,使大量赝品『演绎』着中国文化和中国故事。
因此,建议在《文物法》修订草案中,将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认定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同时,为保障将盗掘、盗窃等非法行为取得的古董珍玩纳入到保护范围,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在“文物”的定义中增加一款:“盗掘、盗窃等违法所得,事后依法认定为文物的,自违法之日起进行追溯。”
这样规定可与司法中的“无罪推定”,与《民法典》、《物权法》等都有了较好的衔接。既能有效地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让文物活起来”理念,又能让这些古代器物大大方方走进人们的视野,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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