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4-10-03 22:11
育邻梦
法是权力管控社会意志的明文形式,法随权变、法通常因权纵容不法,以我国5000多年文明历程为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全,每个时期的法都不尽相同&每个朝代都会在前朝法典基础上完善本朝法律。同时,翻看历史也不难发现,权力阶层时常干预执法、权力阶层更是常见的违法主体。
《道德经》:“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chú)狗。”生命,被赋予了繁殖能力+生长周期+小部分损伤自愈功能的自然物质组合形态。植物从自然物质中吸纳可溶于水的微矿物质结合光合作用生产生命养料、动物直接或间接以植物为食、微生物寄宿在植物或动物体内......所有生命都必须以被动适应+主动索取的方式适应自然生存环境。人类是自然生命体系中唯一按照自主生存意愿并通过主动劳动创造生活消费物资、形成完备抽象字符文明的动物族。
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将临近水源且平坦的土地开垦成农田、将符合人类口味的植物驯化成庄稼、将其它动物幼崽驯服成家畜&家禽、将自然矿物加工成生产劳动&生活辅助用具......人类一切主动劳作都建立在自然物质基础之上,人类一切生活物资都源于对自然物质的改进加工。同理,进入以农耕为基础的定居生活状态之前,居无定所的人类和其它动物生命一样,吃下肚的生活物资才属于自己,根本犯不着用礼法约束个人的行为举止。
法是人定的,由人主导执行
战国·邹·孟轲《孟子·离娄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可耕种的田地怎么分、饲养的牲畜&家禽权属如何界定、自然矿藏的开采使用权归谁、不同人类社群生活物资如何完成交换、人际社交遵循何等律法、不同人类生活物资采用何种标准计量......生活物资如何分配是人类社群中的大事,配给的均衡程度直接关乎到每个人期望的惬意生活是否能够达成。因此,当人类步入以农耕为基础的定居生活状态之后,以维护人际社群主动劳作分工&协同关系为宗旨的礼法便应运而生。
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法”本义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 的总称。宪法、民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律法是人类主动劳作分工&协同关系的统领,是现代人类社会一切主动劳作行为得以顺利完成的基础。
《诗经·小雅·北山之什·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然资源为公—>先占先得,水是生命之源,有水源+温度适宜的地方就能长出植物、植物丰茂的地方就能滋养动物、植物繁茂+动物成群结队的地方微生物猖獗......大自然并未明确规定各生命族群应当如何维持生存,所有自然生命都必须主动索取养料才能维系生存。当然,大自然为所有生命群体储备的养料物质也并未多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有自然生命都难免为获取养料而彼此争斗不息,人类社群生存竞争的胜利者建立国家、领导族群赢得生存竞争的人成为君王、君王便顺理成章地拥有了建立一国之内生活物资配给体制的权力。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农民争可耕种得田地、牧民争可饲养其它动物的草料、工人争可制成更多人类生产劳作与生活辅助用品的自然矿物、商人争供销生活物资之利......人类从事一切主动劳作的动机只有一个——为自己创造更多生活物资。因此,违法行为的核心动机便只有一个,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生活物资,偷盗、抢劫、霸占、诈骗、贪腐等概莫能外。
没有金钢钻,别揽瓷器活,不具备完成某一事情的条件或本领,就不要硬去承担它;反之,承揽事情则必须具备完成它的条件或本领。平民熟悉法律吗?平民有富裕的精力钻研法律吗?平民手中有权左右定立法律吗?平民有能耐左右法律执行吗?很显然,平民只有遵纪守法的份儿,法是权力管控社会意志的明文形式,法随权变、法通常因权纵容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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