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北京市文明养犬的全面指南

发表时间: 2023-11-03 09:15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不少人选择饲养犬只作为宠物,那么如何做到珍爱动物、文明养犬?本文将对北京市养犬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进行分析,提醒犬只主人规范养犬,营造和谐友爱的社会环境。

一、北京市养犬的合法流程

在北京市养犬需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在此,我们一起来梳理养犬流程中的重要注意事项:

1.登记。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该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2.健康检查。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年检手续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症、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3.年检。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公安机关核实犬只符合养犬标准、证件正确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并在养犬登记证上加贴养犬年检标志。

4.重点区域不能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

5.变更、补发和注销登记。养犬人住所地变更、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区饲养的、将犬转让给他人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北京市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养犬可以为家庭增添很多乐趣,但养犬人应当做到文明养犬,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1.一般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3.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4.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6.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7.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8.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9.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10.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北京市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养犬人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养犬人可能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养犬人不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将面临如下处罚:

1.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可处50元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违规在禁溜区溜犬的;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违规乘坐电梯的;违规携犬出户的;违规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3.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4. 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5. 养犬人违反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二)民事责任

养犬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1.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三)刑事责任

根据养犬人的主观心态,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或故意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如:养犬人不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携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未束犬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养犬人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大型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依然携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未束犬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养犬人如果故意指使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撕咬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养犬人需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守养犬规定,文明养犬,共同守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