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新规定:养犬者必看,不遵守将受罚!立即行动起来(附详细指南)

发表时间: 2019-06-29 09:19

乐 至 县 公 安 局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至县卫生健康局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限养区犬只管理的

通告

一、限养区范围

二、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类

三、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乐至县公安局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至县卫生健康局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5日

文明养犬告知书

一、限养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

(一)县城区的二环路-盐湖大道-望城大道-天童大道-天池大道二期-文峰大道北段所形成的环线以内及外侧500米,文峰大道南段两侧500米为犬只限养区。严禁个人饲养准许饲养外的其他犬只。

(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6月5日至8月5日到天池镇畜牧兽医站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申领两证一牌(犬只免疫证、犬只准养证、免疫牌),未经畜牧兽医单位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三)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个人身份(单位)证明、犬只照片(1寸正面、侧面各1张)、犬只免疫证到天池镇畜牧兽医站公安窗口办理犬只准养证。

二 、犬主的责任和义务

(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浴池、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挂“犬只免疫牌”、系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挂“犬只免疫牌”、系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

(五)犬只不能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他人;遛犬者不要群聚,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出现犬只咬伤、抓伤、舔伤他人等情况,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三 、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敞放犬、弃犬、狂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容、处置。

(二)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对犬主按每只犬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五)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或非法设置犬类养殖场所、开办犬类(动物)诊疗机构、举办犬类展览,由当地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处罚。

(六)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犬只管理相关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110

附:限养区内准许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小型犬品种:

1、北京犬 2、西施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 5、拉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 9、丝毛 黄 10、日本 黄犬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 13、马尔吉斯犬 14、约克厦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 16、蝴蝶犬 17、中国冠毛犬 18、骑士查理王犬 19、布鲁塞尔犬 20、腊肠犬 21、西高地白 更犬 22、丹西·西蒙特 更犬 23、狮子犬 24、叭儿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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